(2017)粤1223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莫燕萍与罗其金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燕萍,罗其金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3民初1488号原告:莫燕萍,女,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丽,广东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其金,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原告莫燕萍与被告罗其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莫燕萍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莫燕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家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莫少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却又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