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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行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蒲昌学与毕节市七星关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昌学,毕节市七星关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521行初436号原告蒲昌学,男,汉族,1976年8月23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松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林,毕节市七星关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局长。原告蒲昌学诉毕节市七星关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行政强制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昌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蒲昌学负担。审 判 员 黄家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罗 单书 记 员 王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