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821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佛冈县金龟泉生态渡假村有限公司与广东信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冈县金龟泉生态渡假村有限公司,广东信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21执387号申请执行人佛冈县金龟泉生态渡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汤塘镇大埔管理区黄花路口,组织机构代码:57014772-5。法定代表人:汪小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超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莲君,广东远大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东信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李智良。本院在执行佛冈县金龟泉生态渡假村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信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到被执行人经营所在地址进行调查,该公司已不存在。听证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兰兰审判员  朱玉楂审判员  李启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帮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