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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执5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铜川市新区华原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与铜川市新区坡头镇白草坡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川市新区华原劳动服务有限公司,铜川市新区坡头镇白草坡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5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铜川市新区华原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学军,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铜川市新区坡头镇白草坡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李广战,系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川市新区华原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川市新区坡头镇白草坡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铜川市新区坡头镇白草坡村村委会发出执行通知书,因其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依法扣划铜川市新区坡头镇白草坡村村委会名下银行存款385000元(案件款379410,执行费5590元)。2017年10月11日申请执行人铜川市新区华原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办理了领款手续,本案执行费559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204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连力审 判 员  罗世平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