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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19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琚泽彬与被执行人徐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802执1913号琚泽彬申请执行徐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1802民初1509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琚泽彬于2017年08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基明归还借款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徐基明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徐基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情况:被执行人:徐基明,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