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5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贤钰、柳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贤钰,柳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528号之一申请人王贤钰,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柳鹏,男,198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贤钰与被执行人柳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柳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被执行人柳鹏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0207民初8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根生审判员 李柏东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