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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57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程见学保全裁定(执保92)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见学,王纪清,娄尚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5739号申请人:程见学,男,1966年2月16日生,汉族,住郯城县郯城街道茅茨二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6********。被申请人:王纪清,男,1956年7月13日生,汉族,住郯城县郯城街道茅茨二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56********。被申请人:娄尚峰,男,1969年6月29日生,汉族,住郯城县郯城街道龙泉街*组新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9********。申请人程见学与被申请人王纪清、娄尚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纪清所有的位于郯城县郯城街道茅茨二村122号的房产(主房三间及附属设施)、被申请人娄尚峰所有的位于郯城县郯城街道龙泉街一组新村100号1幢1室、2幢1室(房产证号:郯房字第2200023205**)的房产、被申请人娄尚峰在山东祥盛食品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予以查封。案外人程坤坤以其所有的位于郯城县郯城街道郯东村宅基地一处[郯集用(2015)第0111305号]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郯城县中心路营业所100,000元存款(账号:37060027119704)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程见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王纪清所有的位于郯城县郯城街道茅茨二村122号的房产(主房三间及附属设施)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娄尚峰所有的位于郯城县郯城街道龙泉街一组新村100号1幢1室、2幢1室(房产证号:郯房字第2200023205**)的房产予以查封。三、对被申请人娄尚峰在山东祥盛食品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2,220元,由申请人程见学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君默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弘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