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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刑初18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彭耀阳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耀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189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耀阳,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平南县人,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平南县。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陈泽超,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耀阳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分别于同年9月27日、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分别指派检察员曾淑华、夏小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耀阳及其辩护人陈泽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彭耀阳原系东莞市大朗镇巷尾村长富东路二街99号手机店经营者。2017年6月开始,彭耀阳在其店内向他人贩卖淫秽视频,每贩卖1部淫秽视频收取1元。2017年6月15日16时许,彭耀阳向张某某贩卖淫秽视频22部(经鉴定有20项符合淫秽物品标准),获利23元,后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在彭耀阳店内扣押存放淫秽视频的组装电脑1套,经检查,该电脑存储疑似淫秽视频1040部。经检验,上述1040部视频中有926项符合淫秽物品标准。以上事实,被告人彭耀阳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耀阳以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耀阳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准确,本院依法予以变更。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被告人彭耀阳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彭耀阳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彭耀阳将淫秽视频供人挑选下载,其主观上已有将全部淫秽视频用于贩卖的意图,且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彭耀阳确实在作案时间内出售了部分淫秽视频,故被告人贩卖淫秽视频的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其未售出的部分在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构成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彭耀阳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量刑过重,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耀阳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人民币23元、台式电脑1台、U盘1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施婉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