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施保卫与吉林省天岗石材产业经济开发区双石板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保卫,吉林省天岗石材产业经济开发区双石板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612号申请执行人:施保卫,男,49岁。被执行人:吉林省天岗石材产业经济开发区双石板厂。住所:吉林省天岗镇经济开发区。经营者:孙彦,男,48岁。申请执行人施保卫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天岗石材产业经济开发区双石板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吉0281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被告吉林省天岗石材产业经济开发区双石板厂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施保卫40000元。案件受理费498元,由原告施保卫负担104元,由被告吉林省天岗石材产业经济开发区双石板厂负担394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施保卫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省天岗石材产业经济开发区双石板厂及其经营者孙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吉林省天岗石材产业经济开发区双石板厂其经营者孙彦名下存款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存款。本院依职权于同日查询被执行人吉林省天岗石材产业经济开发区双石板厂其经营者孙彦名下车辆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车辆。本院于2017年9月1日到蛟河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吉林省天岗石材产业经济开发区双石板厂其经营者孙彦名下房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吉林省天岗石材产业经济开发区双石板厂其经营者孙彦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被执行人吉林省天岗石材产业经济开发区双石板厂经营者孙彦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以其在吉林省天岗石材产业经济开发区双石板厂内的石材抵顶该笔债务,申请执行人施保卫表示不同意该偿还方式。被执行人吉林省天岗石材产业经济开发区双石板厂经营者孙彦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作出书面还款计划,保证与2017年11月15日前将人民币10000.00元交到本院。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将被执行人吉林省天岗石材产业经济开发区双石板厂及其经营者孙彦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吉林省天岗石材产业经济开发区双石板厂及其经营者孙彦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本案执行期限已临近届满,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吉林省天岗石材产业经济开发区双石板厂及其经营者孙彦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初艳忠审判员 郑佳君审判员 李 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鲍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