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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执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蚌埠高新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虹升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高新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虹升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国创光电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XX,蔡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执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蚌埠高新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蚌埠高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燕山路。法定代表人:董国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一云,安徽许一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寿虎,安徽许一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省虹升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安徽省虹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宿州国创光电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科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高泰亨,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XX,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执行人:蔡莉,女,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本院在执行蚌埠高新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省虹升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国创光电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XX、蔡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胜法审 判 员 刘雪峰审 判 员 姚昌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王亚群书 记 员 葛瑶瑶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