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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72财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江苏万恒能源有限公司、湖北鼎辉江海物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万恒能源有限公司,湖北鼎辉江海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72财保53号申请人:江苏万恒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118号01幢1011、1012室。法定代表人:韩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锐,上海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北鼎辉江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霍城小商品市场2-96号二楼。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江苏万恒能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鼎辉江海物流有限公司所属银行帐户存款1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我国有关民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鼎辉江海物流有限公司所属银行帐户存款1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下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许绍田审 判 员  陈顺平代理审判员  曹 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小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