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0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延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延年,田利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0财保20号申请人:刘延年,男,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被申请人:田利民,男,住河北省保定市。申请人刘延年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田利民驾驶的冀F捷达牌轿车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田利民驾驶的冀F捷达牌轿车。查封期间,该车不得转移、毁损、买卖、抵押、赠与,期限���2017年10月11日至2019年10月10日。案件申请费520元,由刘延年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程明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小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