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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32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尼里石布与阿卢石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尼里石布,阿卢石体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32民初294号原告:尼里石布,男,1995年5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被告:阿卢石体,男,1987年9月12出生,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原告尼里石布诉被告阿卢石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尼里石布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尼里石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尼里石布负担。审判员 邛莫木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吉觉尔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