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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民初30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宁雷、汤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雷,汤钰,李胜,王世成,李艳霞,泰安市宁阳县万佳网络文化园锦程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3075号申请人:宁雷,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申请人:汤钰,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申请人:李胜男,女,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申请人:王世成,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申请人:李艳霞,女,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泰安市宁阳县万佳网络文化园锦程网络有限公司经理,住宁阳县。被申请人:泰安市宁阳县万佳网络文化园锦程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佳网络锦程公司)。住所地宁阳县。法定代表人:李艳霞,公司经理。申请人宁雷与被申请人汤钰、李胜男、王世成、李艳霞、万佳网络锦程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宁雷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保全价值9.5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宁雷的申请。案件申请费970元,由申请人宁雷预交。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丽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