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47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4717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庄支行与凌海建、刘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庄支行,凌海建,刘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471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庄支行,住所地:如皋市石庄镇西板桥南路1号。被执行人凌海建,男,1978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刘海军,男,1988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庄支行诉被执行人凌海建、刘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的(2015)皋石商初字第00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庄支行曾于2015年1月29日依据同一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以(2015)皋执字第0862号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1月4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不得依照同一份执行依据两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次系重复申请,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庄支行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