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民初42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李家海与魏怀协、张红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海,魏怀协,张红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4288号原告:李家海,男,1973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告:魏怀协,男,1966年08月0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张红清,女,1973年01月0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家海与被告魏怀协、张红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家海于2017年09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红清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家海申请对张红清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家海对张红清撤诉。审判员 吴淑光二〇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庆捷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