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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47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4770杨爱增与杜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爱增,杜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4770号原告杨爱增,男,1964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杜峰,男,1997年3月3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原告杨爱增诉被告杜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杨爱增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杜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爱增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爱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爱增负担。审 判 长  王民报人民审判员  董爱莲人民陪审员  王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黄礼丽书 记 员  赵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