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终7507、75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陈冲与深圳泛华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泛华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广东南枫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冲,深圳泛华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泛华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广东南枫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7507、7508号上诉人:陈冲,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关庙镇中心街***号。被上诉人:深圳泛华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1913A、13B单元。法定代表人:翟彬。被上诉人:深圳泛华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营业场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2段168-1号摩天大厦1栋17楼。负责人:张莉。被上诉人:广东南枫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营业场所东莞市南城区胜和路胜和广场。负责人:王佳媚。上诉人陈冲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泛华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泛华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广东南枫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两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天民初字第1497号、(2015)天民初字第02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各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该两案上诉,并主张两案原审判决不再执行。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冲在两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冲撤回上诉。两案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两案二审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上诉人陈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晴审判员 王红兰审判员 黄红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璐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