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民终18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申建庭、翟玉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申建庭,翟玉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民终18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住址:长治市府后西街(城区煤运大厦)。法定代表人:秦冠东,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嘉璐,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建庭,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宇航,山西黎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翟玉生,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岩彬,男。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申建庭、被上诉人翟玉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不服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晋0411民初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关于误工费,被上诉人申建庭属于山西惠丰特种汽车有限公司的员工,其工资收入情况可以在核实确定的情况下进行认定,一审参照上一年度山西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确定是否妥当,请在重审中进一步考虑。同样关于护理费,被上诉人申建庭的配偶张宏样在长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其工资收入情况可以在核实确定的情况下进行认定,一审参照上一年度山西省金融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确定是否妥当,请在重审中进一步考虑。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晋0411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魏晓莉审判员 闫明先审判员 张建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