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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韦运泽、韦方来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运泽,韦方来,韦光宣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1刑初71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运泽,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江苏省丹阳市(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曾因赌博,于2016年8月23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韦方来,男,1994年4月1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曾因赌博,于2016年8月23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韦光宣,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3日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1月15日刑满释放。辩护人吴龙州,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三名被告人均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均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诉(2017)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运泽、韦方来、韦光宣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25日将本案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白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运泽、韦方来,被告人韦光宣及其辩护人吴龙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韦运泽、韦方来、韦光宣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在丹阳市曲阿街道香缇国际天区超市、界牌镇红旗超市、锦泰园小区囡囡超市等地摆放“月光宝盆”捕鱼赌博机3台、“马上有钱”赌博机16台,共计22个具有赌博功能机位供他人赌博。为证实上述指控,丹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韦运泽、韦方来、韦光宣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同时认为被告人韦光宣系累犯,被告人韦方来有坦白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韦运泽、韦方来、韦光宣当庭表示公诉机关的指控属实,并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韦光宣归案后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摆放赌博机的事实,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韦运泽、韦方来、韦光宣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在丹阳市曲阿街道香缇国际天区超市、界牌镇红旗超市、锦泰园小区囡囡超市、丹北镇后巷集镇川味排档等地摆放“月光宝盆”捕鱼赌博机3台、“马上有钱”赌博机16台,共计22个机位供他人赌博,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认定,上述赌博机共22个机位均具有赌博功能。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月光宝盆”捕鱼赌博机4台、“马上有钱”赌博机16台、赌资1754元。此外,公安机关还在被告人韦方来暂住地扣押了“马上有钱”赌博机7台、“苹果”赌博机2台、“狼Ⅱ”赌博机1台、“月光宝盆”赌博机8台、“打鱼机”赌博机1台、赌博机电路板7块。以上事实,由证人黄某1、蒯某、陈某1、蔡某、郭某、陈某2、陆某、赵某、戴某1、谭某、许某��戴某2、廖某、程某、肖某1、李某、朱某、张某、杭某的证言,上述证人辨认被告人的笔录及照片,同案犯黄某2、韦某的供述,被告人韦运泽、韦方来、韦光宣辨认作案地点的笔录及照片,丹阳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清点记录、搜查笔录、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1028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副本),案件侦破经过,被告人韦运泽、韦方来、韦光宣的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韦运泽、韦方来、韦光宣当庭也对其开设赌场事实作了供述,该供述与以上证据相互印证。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韦运泽、韦方来、韦光宣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均应予以刑罚处罚。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韦光宣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韦运泽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方来、韦光宣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韦光宣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韦运泽、韦方来、韦光宣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运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8年4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韦方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8年2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韦光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8年4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列三被告人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四、现暂扣于公安机关的“月光宝盆”捕鱼赌博机12台、“马上有��”赌博机23台、“苹果”赌博机2台、“狼Ⅱ”赌博机1台、“打鱼机”赌博机1台、赌博机电路板7块、赌资一千七百五十四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克难人民陪审员  王金川人民陪审员  包小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路珍附本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