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执保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付爱春诉丛明君、于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爱春,丛明君,于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保94号申请人:付爱春。被申请人:丛明君。被申请人:于美玲。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爱春与被告丛明君、于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7)黑0602民初446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诉讼中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站德名下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博奥时代**室房屋产权手续。查封期限三年。现本案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黑0602民初446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凤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修雪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