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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执保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付爱春诉丛明君、于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爱春,丛明君,于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保94号申请人:付爱春。被申请人:丛明君。被申请人:于美玲。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爱春与被告丛明君、于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7)黑0602民初446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诉讼中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站德名下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博奥时代**室房屋产权手续。查封期限三年。现本案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黑0602民初446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凤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修雪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