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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8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牟伟平申请执行马平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伟平,马平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8执647号申请执行人牟伟平,男,于1971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汤原县文化街。被执行人马平原,男,于1981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汤原县竹帘镇永全村。申请执行人牟伟平与被执行人马平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汤商初字第304号民事调解书,马平原应给付本金180000元,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按照月息1.5%计算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2017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牟伟平表示与被执行人马平原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如马平原不能按协议给付,将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汤原县人民法院(2017)黑0828执6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洪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