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8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牟伟平申请执行马平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伟平,马平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8执647号申请执行人牟伟平,男,于1971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汤原县文化街。被执行人马平原,男,于1981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汤原县竹帘镇永全村。申请执行人牟伟平与被执行人马平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汤商初字第304号民事调解书,马平原应给付本金180000元,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按照月息1.5%计算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2017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牟伟平表示与被执行人马平原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如马平原不能按协议给付,将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汤原县人民法院(2017)黑0828执6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洪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