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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民初字第005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李林山与成安县漳河店镇营盘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山,成安县漳河店镇营盘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民初字第00576号原告:李林山,男,194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成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义,成安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安县漳河店镇营盘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王书臣,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涛,河北大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怀,现任该村党支部书记。李林山与营盘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李林山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林山撤诉。案件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计1090元,由李林山承担。审 判 长  郭 华人民陪审员  张建师人民陪审员  姚更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霍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