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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6民初21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全玉琴与侯玉敏、罗新朝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玉琴,侯玉敏,罗新朝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2146号原告:全玉琴,女,汉族,生于1965年8月1日,住淅川县。被告:侯玉敏,女,住淅川县。被告:罗新朝,男,住淅川县。原告全玉琴与被告侯玉敏、罗新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承诺交付房屋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没有提交被告的户籍信息和身份信息,原告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全玉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文彬审 判 员  李渊良人民陪审员  郑连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古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