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民终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白爱以、伍正聪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爱以,伍正聪,伍龙沙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终16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爱以,男,1968年3月4日生,哈尼族,农民,住元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芬、杨玥,云南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伍正聪,男,1995年10月5日生,哈尼族,农民,住元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家林、张丽杰,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伍龙沙,男,1981年10月22日生,哈尼族,农民,住元阳县。上诉人白爱以因与被上诉人伍正聪、伍龙沙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2017)云2528民初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爱以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白爱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爱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326元,减半收取1663元,由上诉人白爱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正平审判员 王丽仙审判员 杨俊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