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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民终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白爱以、伍正聪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爱以,伍正聪,伍龙沙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终16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爱以,男,1968年3月4日生,哈尼族,农民,住元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芬、杨玥,云南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伍正聪,男,1995年10月5日生,哈尼族,农民,住元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家林、张丽杰,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伍龙沙,男,1981年10月22日生,哈尼族,农民,住元阳县。上诉人白爱以因与被上诉人伍正聪、伍龙沙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2017)云2528民初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爱以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白爱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爱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326元,减半收取1663元,由上诉人白爱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正平审判员  王丽仙审判员  杨俊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