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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61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姚菊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施泽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菊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施泽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6112号原告:姚菊平,女,1955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平,启东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公园北路1063号。负责人:刘进,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丰华,公司员工。被告:施泽宇,男,1984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本院审理原告姚菊平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施泽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姚菊平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该申请不违反法律��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菊平撤回起诉。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7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姚菊平负担。审判员  张丽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龚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