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民终23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陆稳娣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王国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陆稳娣,王国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23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55号创业大厦9-11楼。负责人:吕春波,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稳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松。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陆稳娣、王国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1民初4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5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 焱审 判 员 潘贻杰审 判 员 顾连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顾春旺书 记 员 陈静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