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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02执5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梦南、吴新德与娄底市旺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建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梦南,吴新德,娄底市旺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建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02执5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梦南,女,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申请执行人吴新德,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娄底市旺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建球。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吉星路与月塘街交叉处东星花园8栋。被执行人邱建球,男,汉族,1968年9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申请执行人王梦南、吴新德与被执行人娄底市旺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建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3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6)湘1302民初第1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娄底市旺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建球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发现其工资卡已被另案冻结,名下的房产目前暂时不宜处置。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财产暂时不宜处置,且被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6)湘1302民初第1559号民事判决书。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302民初第1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玉林审 判 员  彭逸舟代理审判员  梁志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聂 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