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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3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乌海市海南区谊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杨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海市海南区谊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杨丽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303民初1109号原告:乌海市海南区谊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南区六五四。法定代表人高全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包春凤,该公司职员。被告:杨丽,女,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乌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海市海南区谊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并同日向原告乌海市海南区谊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焦丽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