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30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肖小辉、李冬雷等与袁文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小辉,李冬雷,袁文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30民初926号原告:肖小辉,男,1971年10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江西省永新县。原告:李冬雷,男,1974年8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江西省永新县。被告:袁文德,男,1955年8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小辉、李冬雷诉被告袁文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当场履行,原告肖小辉、李冬雷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小辉、李冬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小辉、李冬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4元,减半收取622元,由原告肖小辉、李冬雷负担。审判员 刘雨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