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执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滕学军诉隋春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学军,隋春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保77号申请人:滕学军。被申请人:隋春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学军与被告隋春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7)黑0602民初110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诉讼中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隋春波在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6执118号债权,冻结金额5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隋春波在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6执50号案件的债权,冻结金额为15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黑0602民初110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凤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修雪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