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执恢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张翠云、张翠莲与胡霞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霞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鄂1126执恢82号被拘留人胡霞光,男,1974年1月4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7401043512,住蕲春县横车镇火铺村十三组6号。本院在执行张翠云、张翠莲与胡霞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胡霞光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胡霞光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胡霞光拘留十五日,自2017年10月27日至2017年11月11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