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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4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阜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吕红叶、吕贵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吕红叶,吕贵英,韩玉芳,魏金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4民初476号原告:阜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住所地阜平县太行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该社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扬,男,该社工作人员。被告:吕红叶,女,198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阜平县。被告:吕贵英,女,1963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阜平县。被告:韩玉芳,女,1960年4月5日生,汉族,住阜平县。被告:魏金风,女,1950年10月8日生,汉族,住阜平县。原告阜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被告吕红叶、吕贵英、韩玉芳、魏金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阜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阜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29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阜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负担。审判长  贾瑞涛审判员  杨国军审判员  陈永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