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4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阜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吕红叶、吕贵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吕红叶,吕贵英,韩玉芳,魏金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4民初476号原告:阜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住所地阜平县太行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该社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扬,男,该社工作人员。被告:吕红叶,女,198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阜平县。被告:吕贵英,女,1963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阜平县。被告:韩玉芳,女,1960年4月5日生,汉族,住阜平县。被告:魏金风,女,1950年10月8日生,汉族,住阜平县。原告阜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被告吕红叶、吕贵英、韩玉芳、魏金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阜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阜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29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阜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负担。审判长 贾瑞涛审判员 杨国军审判员 陈永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