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31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吉林省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晓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晓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3178号原告:吉林省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鄢颖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茜,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晓彬,男,汉族,1983年11月27日生,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原告吉林省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晓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省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吉林省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黄晓颖人民陪审员 韩凤云人民陪审员 方有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臧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