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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赵志强与迟树义、张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强,迟树义,张爱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983号申请人:赵志强,男,汉族,1976年9月4日出生,住平原县被申请人:迟树义,男,汉族,1970年2月5日生,住平原县被申请人:张爱民,女,汉族,1965年6月11日生,住平原县申请人赵志强与被申请人迟树义、张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迟树义、张爱民名下1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赵志强提供名下鲁NA88**号小型越野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迟树义、张爱民名下1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赵志强名下鲁NA88**号小型越野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金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惠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