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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吉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希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港市吉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647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吉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大东管理区振兴街73号。负责人:矫金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倪铂伦,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物业经理,现住东港市大东管理区新华委新兴小区。被执行人:王希平,女,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东港市新兴管理区馨悦家园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吉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希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145元(其中包括物业服务费1048元、案件受理费3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67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上述款项从被执行人的账户划拨至法院账户,并将执行款退给申请执行人,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2016)辽0681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文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