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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3民初28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永浩、杜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永浩,杜江,王碧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2866号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赖弘,该社理事长。地址:四川省平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和平(特别授权),该社员工。被告:王永浩,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杜江,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王碧琼,女,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永浩、杜江、王碧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