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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01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开香张秀平与重庆绿地申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开香,张秀平,重庆绿地申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0144号之一原告:张开香,女,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义鹏(系张开香丈夫),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华,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秀平,女,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华,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绿地申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综合大楼8-1-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772973679。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仕明,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开香、张秀平诉被告重庆绿地申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开香、张秀平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7日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269.47元,由原告张开香、张秀平负担。审 判 长  王大伟代理审判员  张成勇人民陪审员  郭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蒋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