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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执8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何基福追缴违法所得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基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829号被执行人何基福,男,1953年11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大竹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大竹县。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何基福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2015)宣汉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移送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基福自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22执8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林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侯维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