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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2民初22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杨云林与友合集团四川友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四川方果食品有限公司、王鹏权、范斌、舒福胜、贾南平、四川天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云林,友合集团四川友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四川方果食品有限公司,王鹏权,范斌,舒福胜,贾南平,四川天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2279号原告:杨云林,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被告:友合集团四川友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三段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7090365299。法定代表人:刘安春,总经理。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炮台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14522193534。负责人:黄平,行长。被告:四川方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新安路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17623305672。法定代表人:赵毅,经理。被告:王鹏权,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范斌,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舒福胜,男,199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住四川省南充市。被告:贾南平,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四川天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上池正街41号l栋2层l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0806329479。法定代表人:黄飞,董事长。本院在受理原告杨云林诉被告友合集团四川友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四川方果食品有限公司、王鹏权、范斌、舒福胜、贾南平、四川天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29日向原告杨云林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在七日内未交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原告不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国务院公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鄢雪冰审判员  黄汉礼审判员  曹才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小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