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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7民初26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哈尔滨祥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贾旭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祥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贾旭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7民初2613号原告哈尔滨祥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木兰县木兰镇。法定代表人田晓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云涛,住木兰县。被告贾旭光,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木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祥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贾旭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祥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祥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哈尔滨祥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长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翟赛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