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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华永与秦光凡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华永,秦光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770号申请执行人:吴华永,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秦光凡,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吴华永与被执行人秦光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233民初15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秦光凡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华永于2017-05-0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秦光凡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院查询并冻结了其名下存款账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实施“临控”措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秦光凡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3执77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发���审 判 员 何 华 林代理审判员 黎   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建 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