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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30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北京城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安阳市中心支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城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安阳市中心支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3050号原告:北京城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苑东里三区十号(9号住宅楼)六层。法定代表人:李云祥,职务经理。被告:中国人民银行安阳市中心支行,住所地安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杏大街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家进。原告北京城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银行安阳市中心支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城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城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银行安阳市中心支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城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北京城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牛汝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