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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12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十堰瑞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十堰先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瑞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先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12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十堰瑞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凤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十堰先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家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十堰瑞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十堰先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解除对被执行人十堰先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十堰市茅箭区天津路22-1号801、803号两套房产的查封【在诉讼过程中,我院作出(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号01322-2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十堰先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十二套房产(十堰市【2010】十土建让第13号建设用地上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十堰先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十堰市茅箭区天津路22-1号801、803号两套房产的查封(十堰市【2010】十土建让第13号建设用地上房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黄 可审 判 员  朱新祥人民陪审员  袁学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司之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