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38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原告谢艳梅诉被告李连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艳梅,李连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3860号原告谢艳梅。被告李连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艳梅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艳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桂满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勾佳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