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4民初36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青州千汇食品有限公司与朱甫昌、宫丰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千汇食品有限公司,朱甫昌,宫丰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4民初3604号原告:青州千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潘村。法定代表人:庞清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光升,青州昭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甫昌。被告:宫丰萍。原告青州千汇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甫昌、宫丰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州千汇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计305元,保全申请费420元,共计7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 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莲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