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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执9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海军、李燕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军,李燕裕,李瑞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942号申请执行人:李海军,男,195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李燕裕,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李瑞文,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军与被执行人李燕裕、李瑞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海军以愿意给被执行人李燕裕、李瑞文时间还款为由,申请撤回(2017)闽0623执942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3执9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掌辉执 行 员  林忠煌代理审判员  陈圣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蔡纯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