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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1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杨伟与重庆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重庆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1687号原告:杨伟,男,汉族,1979年2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湖岭镇。委托代理人:邹莹,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涵,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684524。诉讼代表人重庆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代理人:徐恒(特别授权),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帮荣,重庆昂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伟诉被告重庆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伟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258元,由原告杨伟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黄 薇人民陪审员  董泽芬人民陪审员  陈作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蒋方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