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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执40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胡灿军、瑞安市博晟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灿军,瑞安市博晟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4000号申请执行人胡灿军,男,1993年1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执行人瑞安市博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锦湖街道礁石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7841750-4。法定代表人应金海。申请执行人胡灿军与被执行人瑞安市博晟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381民初259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6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灿军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瑞安市博晟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14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瑞安博晟机械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瑞安博晟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瑞安博晟机械有限公司在瑞安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没有不动产登记。3、被执行人瑞安博晟机械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公安厅没有车辆信息登记。4、被执行人瑞安市博晟机械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工商局没有工商信息登记。5、本院多次走访被执行人瑞安博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发现其已无实际经营。6、被执行人瑞安博晟机械有限公司另有多起债务在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决定对被执行人瑞安博晟机械有限公司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均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查询函、房地产查询函、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81执400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执 行员 鲍斌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无(代)书记员 白思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