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02民初25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2503无锡红豆物业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张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红豆物业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张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02民初2503号原告:无锡红豆物业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东吴路288号香江花城88幢生活馆西南侧-1层。负责人:刘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敏,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彬,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经,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原告无锡红豆物业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被告张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敏及被告张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经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2850.84元。2.判令被告张经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345.9元。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345.9元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告为镇江市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张经系该小区某业主,其拖欠原告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的物业费2850.84元,后经催要也一直未付,故诉至法院。被告张经辩称,其购买案涉房屋时开发商承诺2C幢前的空地会建设小广场,但之后建成商品房,案涉房屋窗户打开时会有油烟味,夜里休息时旁边的宠物店有狗叫声,上述理由导致其不愿意交纳物业费。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6日和2016年12月19日,原告与镇江市京口区某业主委员会分别签订了两份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期限分别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和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两份合同除对原告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项目及服务质量进行约定外,还约定多层住宅原告按照每月每平方米0.85元的标准向业主收取物业费,业主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应一次性向原告全额交纳12个月的物业服务费,期满后于10日内向原告交纳本年度剩余月份的物业管理费,以后逐年于12月31日前向原告全额交纳下年度12个月的物业服务费,未按约定交纳的,原告可以催交,逾期3个月仍不交纳,原告可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就物业费未交部分向业主收取滞纳金。另查明,被告张经为某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93.16平方米。自2015年1月1日起的物业费,被告张经一直未付。上述事实有物业服务合同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本院开庭审查和质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案涉两份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张经作为镇江市京口区某业主,应受案涉两份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经核算,被告张经应向原告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为2850.69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经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无锡红豆物业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间的物业服务费2850.69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静附实体法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百度搜索“”